张先生最近很烦恼。
他是做市场营销工作的,平时天南海北到处跑,跟妻子聚少离多。
在一次视频通话的时候,无意中发现妻子在养身馆做按摩,而且是男技师帮她做。
醋意大发的张先生跟妻子吵了一架,差点就弄到要离婚的地步。
可妻子给出的解释却是,为了老公的“性福”。
电影《大红灯笼高高挂》就是这样演的,陈老爷要到哪房姨太处过夜,该姨太房门前就会高高挂起大红灯笼,并且享受捶脚的殊荣。
其中陈老爷的经典台词就是:“女人的脚最要紧,脚舒服了就调理顺了,也就更会伺候男人了”。
妻子对张先生说:“还不是为了你,哪次回来没让你满意了?”
一想也是,每次回来都是“小别胜新婚”,只恨夜晚太短,白天来得太早。妻子娇媚无骨的体态确实很能调动情绪。可以说是“手如柔荑,肤如凝脂”,过后酣畅淋漓,十分尽兴。
但是,做全身按摩是仅穿浴袍的,男技师会抹上精油,从脖子开始,推到后背、腰部,稍作揉搓之后,顺着大腿直到足底……
总之,张先生接受不了。他常年跑外,免不了应酬,太清楚这些按摩店的“猫腻”了。
就算是正规按摩,往往也会成为“意乱情迷”之所!
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子,待业的小张姑娘由人介绍到王某的店做学徒。
王某既是老板,也是当家按摩师傅。见小张姑娘穿着紧身牛仔裤,便说衣服太紧不方便教学,让小张换上宽松的浴袍躺在按摩床上。
躺好后,王某就对小张姑娘的腿部,腹部,背部进行按摩示范教学。不得不说,按摩确实解乏。小张姑娘站了一天早就累了,此刻有些昏昏欲睡。
不知不觉中,身上浴袍早已被王某脱去。按摩的力度,也已变为摩挲,晕乎乎的小张姑娘浑身没有力气反抗。
随后,手机监听到王某就俯身与小张发生了关系。清醒过后,小张姑娘羞愤难当,大骂王某是流氓,并且打电话给父母说明了情况,张某的父母当即报警。
这个案子引发了不少网友讨论,有人认为王某的行为并不能构成强奸罪。小张姑娘在按摩的过程中,自发产生性欲,不能自已,继而二人发生关系。王某并没有使用暴力强迫的手段,小张也没有挣扎反抗的痕迹。
那么王某到底有罪没罪,法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?咱们先按下不表,再说另外一个案子。同样是按摩过程中发生关系,咱们加下来要说的第二个案子,更加狗血。
李某为东莞某按摩院的首席按摩师,人帅活好。
这家按摩院多数为女顾客,林女士就是这家店的常客,每个星期五晚上都会准时来按摩。
基本每次都会点李某为其服务,时间长了两人也逐渐熟悉起来。
这天林女士照常来按摩,但是在按摩期间竟然把自己衣物全部脱下,并大方的让李某按其私密部位,还不断的用言语挑逗李某。
李某二十几岁,正是如狼似虎的年纪。不撩还血气下聚呢,哪里经受得住林女士如此挑逗?于是在林女士的引导下,二人滚在了一起。
完事后,岁数小的李某无意说出一句:你这么大岁数,身材都走形了,遇到我真是便宜你了。
说者无意,听着有心。林女士现在是离异单身状态,而前夫之所以离婚抛弃她的理由就是,无法接受她生完孩子变形走样的身材。
李某无心一句话,顿时让林女士莫名屈辱,随即火冒三丈。指着李某一顿痛骂,还威胁说:马上给她一万块钱,就当这事没发生,否则就告小李个强奸罪。
此时李某被这突如其来的反转惊呆了,完全不知所措,连忙道歉。
最后,还是按摩店老板解了围。
到底是老江湖,在每个房间都装有录音设备,既不侵犯客人隐私,又能在突发状况固定证据。
随即老板抢先向派出所报警敲诈勒索,在执法人员的调解下二人最后和解,李某于24小时后释放。
而本文中第一个案子的王某,就没有这种江湖经验了。错已铸成,浑身长100张嘴也说不清楚。
法庭认定:王某是在张某防卫意识较弱时,对小张姑娘实施一系列行为,促使小张姑娘产生了性冲动,完全丧失防卫能力。
王某趁机与小张发生关系,先前实施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强奸罪中的“其他手段”,其违背了张某的意志。
因此在这次案件中,王某的行为符合“违背妇女意志”的条件,也符合强奸罪中“其他手段”的条件,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。
总体来说,保守的女性一般不会找男技师按摩。就算不发生什么,按传统伦理,也是被人占尽便宜。
尤其是精油开背这一项,狭小空间内肌肤相亲、体温升高,精油的味道又让人意乱情迷,很容易擦枪走火。所以正规按摩馆规定,男技师给女客户只能指压(隔着衣服)和足浴。
至于张先生妻子解释说,《大红灯笼高高挂》里锤脚是为老公“性福”,纯属没看懂国师的电影。锤脚只是象征手法,主旨是反应封建礼教对女性的迫害。
想不到反而被“以讹传讹”,当成“房中术”来研习,太荒谬了。要是真有效果的话,长沙满大街足疗店,人际关系得乱成什么样子?